受害人如何索赔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?
摘要:本文通过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》的相关规定,结合索赔后续治疗费的情形,分析有关后续治疗费的申请范围、提出时间等问题。
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规定于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》第17条第2款中,受害人因伤致残的,在治疗与康复期间支出的后续治疗费,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赔。
由此可见,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形中才存在后续治疗费的问题,受害人因此支出的后续治疗费才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赔:
(1)、受害人的伤情尚未完全康复,仍需继续进行治疗;
(2)、受害人的伤情基本稳定,但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的情况。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右腿骨折,首次手术为了固定断腿而采用了钢板、螺丝钉等固定物,等伤情基本稳定后,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取出先前植入的钢板、螺丝钉等固定物。第二次手术的费用就属于后续治疗费。
(3)、受害人的伤情治愈完毕但无法彻底根治,需要长期依靠某种医疗手段或药物的。
(4)、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,但是还需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。
(5)、受害人伤势痊愈,但需要进行整容而产生的整容费用的。
但是,在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》第19条中,其规定了医疗费的计算时间标准。一般情况下,医疗费应当根据一审庭辩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。但是,由于后续治疗费的滞后性,常常在一审庭辩时尚未发生,因此,对于器官功能回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、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,受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索赔。同时,法律还规定了这种情形,如果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在一审庭辩终结前尚未发生,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会发生的费用,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,从而减少司法成本。所以,受害人在主张后续医疗费时,可以跟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。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后再主张,还是一并主张,全由受害人自己决断,法院应当尊重受害人的选择。